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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桐給地鐵讓路背后的思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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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 作者: 發布時間:2013-07-19 17:01 |
南京市將移走200多棵樹齡在60年以上的法桐以建地鐵的消息,在當地炸開了鍋。在社會的一片質疑聲中,南京市出臺制定了《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古樹名木及行道大樹保護的意見》,南京市委書記、市長等主要領導先后對此事表態:“工程讓樹,不得砍樹”、“涉及重大工程的規劃、建設,要以保護古樹名木、保護行道樹為前提”等等,移樹工程被全面叫停。
這一“法桐為地鐵讓路”事件終于落下“塵埃”。然而,以法治的視角再看這起事件,或許會更有引導意義。
在記者的記憶中,直到上個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,在烈日炎炎的七八月份,南京市中央路上幾十米高的參天大樹伸出交錯的枝蔓,大片樹蔭帶來一片涼爽。但隨著城市建設的發展,隨之而來的路面拓寬、高樓建設等,這些大樹一度“被淪為”城市建設的“障礙”,在多輪的城市建設中,遭到砍伐。南京市民、學者曾多次發起護綠行動。
尤其是近幾年來,隨著南京市外來人口的迅速聚集、一些新興產業的落戶、南京主城區和轄縣區的規劃調整,包括房地產開發的迅猛增勢,南京城市規模得到了迅速擴張。同時,政府部門決策和社會輿論的“角力”,甚至突發事件爆發后引起的爭議卻接二連三地出現:
先是南京棲霞“7·28”爆炸事故引發的房地產開發和化工區規劃的矛盾,到南京城西干道的“立交改隧道”之爭、已經爭議多年的南京過江通道收費問題,再到被媒體曝光的南京市將軍山明代古墓被毀事件、中山陵景區違建別墅事件、雨污分流改建問題……
記者發現,在推進城市建設過程中,與“法桐為地鐵讓路”事件類似的政府重大項目、重大工程決策,越來越離不開民意的參與,也考驗著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。
單就“法桐為地鐵讓路”事件為例,實際上,有關包括城市行道樹、古樹名木等在內的城市綠化管理,在十多年前就解決了“有法可依”的問題。
早在1995年6月,南京市就以政府規章的形式發布施行了《南京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》。1999年,南京市人大常委會制定了《南京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》,并經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批準成為地方性法規。2004年,南京市、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又對條例進行了修改,進一步明確了相關管理細則和法律責任。
在條例中,不僅明確了“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一經批準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或者變更;確需調整或者變更時,應當按原審批程序報批”,還對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審批等事項進行了規定,并對砍伐、移植等具體行為規定了嚴格的審批程序;對在管理中出現的玩忽職守、濫用職權、徇私舞弊等行為,也明確了從行政處分到追究刑事責任的嚴格罰則。
而就在日前南京市出臺的《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古樹名木及行道大樹保護的意見》公布之時,有關方面也正式“引用”了意見的出臺依據,即國家、省、市有關規定及《南京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》。
記者注意到,盡管已經“有法可依”,但不少地方政府在重大事項決策和執行過程中,仍局限于部門權限和部門視野的“拍腦袋”決策,“有法必依”、“執法必嚴”的意識缺位,導致決策措施不夠科學民主。
實際上,在近幾年江蘇省推進法治政府工作過程中,與政府決策公開透明和引入法治評價機制的舉措不可謂不具體。在江蘇省,包括南京市在內的有關法治創建的文件中,對重大決策事項的依法決策制度建立健全和遵循法定程序的要求上,也有進行“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”、“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健全”等要求。在不少市縣的法治創建中,還對政府重大工程的規劃和實施,以依法治理領導小組或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的名義,制定了詳細的公開決策和法治風險評估機制。其中對“重大決策不遵循公眾參與、專家論證、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程序”的,也規定了嚴格的考核評價標準。
在2010年6月出臺的《江蘇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》中,還進一步明確了“在出臺實施重大決策、重大項目、重大事項前,全面排查分析可能產生的社會矛盾,評估預測可能對社會穩定帶來的負面影響”,并要求從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,保障和促進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”的高度保障重大決策、重大項目、重大事項順利實施等相關內容。
法治工作如何能深入到社會事務的方方面面,并真正發揮出作用和優勢,目前還是一個難點。記者認為,能否讓這些冰冷的文字不只是躺在文件中,而是真正轉化到法治政府建設的各項決策中,或許在建設法治政府的宏觀層面上強化推進機制之外,還有待從具體執法部門從強化配套措施入手,在具體執法工作中深入加以推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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